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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盐湿生牛皮含禁止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13:55: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7次

      2019年5月24日,当事人向茂名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为盐湿生牛皮,重量为23145千克,进口国为哥伦比亚,该批货物由1个40尺集装箱装载。该批货物于2019年5月27日通关,经调查,根据《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哥伦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18〕158号),哥伦比亚属于口蹄疫疫区,自2018年10月30日起,国家禁止进口产自哥伦比亚的生牛皮。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情况说明、中国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打印截图、营业执照、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于2020年3月31日就茂名海关作出的湛茂关缉告字【2020】000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提出陈述申辩,承认违法行为,请求根据当事人存在的困难,减轻处罚幅度。经审核,同意对处罚幅度作出调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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