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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人工大毛领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14:13: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3次

      2021 年 6 月 18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人工大毛领 344 袋,申报商品编码为 4304002000(关税 10%,增值税 13%,无监管条件),净重 6610 千克,申报单价76.1628 美元/袋,申报货值 26200 美元,经海关现场查验,申报货物中"人工大毛领”263 袋未见异常,剩余三类货物存在品名、价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分别为人工帽球32袋,实际价格应为88.9 美元/袋,货值应为 2844.8美元;整张狐狸毛皮18袋,应归入 4302191010(关税 10%,增值税 13%,监管条件F,需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实际价格应为950美元/袋,货值应为17100美元;拼接缝制整张狐狸毛皮31袋,实际价格应为2470美元/袋,货值应为76570美元。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查问笔录;(3)价格认定书(4)归类认定书;(5)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6)当事人情况说明(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4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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