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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除螨虫喷雾剂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20:39: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9次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向义乌海关申报的跨境电商品名为日本进口UYEKI强效除螨虫喷雾剂250ml/瓶等商品,申报税号3808940090,根据海关归类专业认定,该批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08991010,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进出口时应提供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监管条件为“S”;同时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税号3808.9910未列于正面清单中,不能以跨境电商贸易进口,应按进口货物申报入境。经义乌海关核税,已经销售的7344瓶除螨喷雾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647810.35元,应纳税款121857.25元,漏缴税款81045.27元。当事人未如实申报除螨喷雾税则号进行销售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保税核注清单;授权委托书、当事企业资料、查问笔录;销售货物清单;商品归类认定书、义乌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海关缉私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由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口商品税则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违规行为,既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又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应择其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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