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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夹克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证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5 19:00: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08次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三批货物,申报货物为冬款夹克7479件、梭织防风套装19660件、防风帽11800个。经鉴定,上述货物实为迷彩保暖夹克、雪地伪装服套装、雪地伪装帽,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1项下A类军服和B类中的军帽,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经计核,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21665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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