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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货车出口许可证号申报错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7 14:49: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3次

      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6辆小型货车,出口许可证号为22-01-100176,申报总价为96960美元。货物结关后,海关发现出口许可证号申报错误,该票许可证已被2022年1月14日申报号报关单核销完毕,没有剩余。报关单实际对应的许可证应为22-01-100173。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22-01-100176号和22-01-100173号出口许可证复印件;3.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4.营业执照;5.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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