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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氧化锌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8 17:15: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7次

      当事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先后有8 票报关单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况。 申报进口氧化锌NC234、氧化锌NC105、氧化锌NC236,申报税号为2817001000 (进口关税5%,增值税13%),实际税号应为382499990(进口关税6.5%,增值税13%)。

      主要证据:(1)海关查问笔录;(2)进口货物报关单据;(3)归类认定书;(4)税款计核证明书;(5)当事人情况说明(6)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撰制执行。

    2022年0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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