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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葡萄酒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胶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0 21:15: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0次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实际存在进口干红葡萄酒成交方式申报为FOB,实际为EXW的申报不实行为。具体如下:当事人于2019年8月7日申报进口一票干红葡萄酒货物、2019年8月4日此票货物到港、当事人委托临沂正通报关行向临沂海关报关。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货物存储于临沂综合保税区。当事人签订了销售合同,双方确认成交方式为EXW,临沂保税仓库交货,当事人分7票报关单向临沂海关进行一般贸易出库申报,实际成交方式申报为FOB。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合同、查问笔录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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