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车载升降机梯臂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2 19:01: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6次

      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车载升降机梯臂4套,申报商品编号为8431310090(协定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人民币1121024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28909090项下(协定关税税率2.6%,增值税税率13%)。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导致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32935.68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查验作业单、海关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