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至2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2票商品名称为“微晶玻璃型材”的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7014001000,关税税率为1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70010090,关税税率为12%。经计核,上述2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87015.92 元,其中关税人民币77005.24元,增值税人民币10010.68元。
以上行为有:1、2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当事人公司出具的合同、产品说明、情况说明等材料;3、当事人询问笔录;4、中关村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稽查通知书等相关线索材料;5、中关村海关关于涉案商品税号认定的情况说明;6、《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109号》(编号:Z2009-109)归类决定;7、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2年第15号);8、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 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