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至7月,当事人在首都机场海关口岸申报进口汽车播放机,共计8票货物,申报总金额为550197992日元,约合人民币32654801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及海关调查,本案实际货物完税价格为46597913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359106.06 元的违法后果。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提出了《陈述与申辩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复核后,决定维持原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3.6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