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当事人进口报关单项下“进口热交换器”2台,货值合计人民币27257.69元。上述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但未经检验,于2019年6月19日发往使用单位。另,上述货物用于售后备件,未发生违法所得。
以上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说明、货物照片、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第四十三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725.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