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食品,申报货值82823.35美元。此批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签发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后,你单位变造了一份相同编号的证书,在2018年8月销售商索取你单位向其销售的进口商品的合法进口证明时,你单位向对方提供了该份变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商品货值金额12%罚款共计人民币66349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你单位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