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1票石油沥青,申报数量为3153.128吨,单价为CFB192美元/公吨,总价为605400.58美元。经查、当事人另以代理协议的方式支付给卖方代理人94593.84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一)项1目的规定,上述费用为卖方佣金应计入完税价格如实向海关申报,但当事人没有将上述费用如实向海关申报。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票进口石油沥青漏报卖方佣金94593.84元共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4934.94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获经过、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代理协议、来往函电、税款计核证明书、收付款凭证、记账凭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4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