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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钨镍铜合金钢粉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9 22:14: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6次

      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17票钨镍铜合金钢粉该商品申报税号为7224100000关税税率296经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8101100090关税税率6%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74990.7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17票2、出具的合同、产品说明等其他相关材料3、询问笔录材料4、归类答复5、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19年第21号);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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