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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控制器不予如实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02 23:33: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3次

      经调查2019年1月16日当事人经首都机场口岸向我关申报一批货物。该批货物共有1项货物申报名称为控制器申报数量为6个货值为2793.18美元折合人民币18886元。上述货物均未申报为旧货。

      经我关现场查验并经调查最终确认上述申报的机电产品货物为旧机电产品须进行法定检验报检。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如实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8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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