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18年12月24日,你公司经首都机场口岸向我单位申报一批货物。该批货物一共有1件,货物名称为注塑模具1套,申报价值为292400日元,折合人民币18177元。上述货物未申报为旧货。经我单位现场检验,并经调查最终确认:上述报检的机电产品货物为旧机电产品,须进行法定检验报检。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
款。"所规定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如实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818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