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从新加坡进口的检验检疫编号所涉3台热循环仪被判定为旧设备,存在未如实申报情况,涉及总货值19600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我关决定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共计人民币9508元。
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