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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防护口罩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9 22:11: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0次

      2020年4月1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防护口罩申报税号6307900010规格100%无纺布非医用型号TDN95-Z01申报数量720只申报总价1152 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医用口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规定所指之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我关于2020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首关缉告字〔2020〕120号),当事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我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关复核后认定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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