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电机型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07 10:21: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8次

     2015年8月20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其中第一项商品电机品牌申报为GALA型号申报为274746第二、三项商品塑料造粒机零件模板品牌均申报为GALA型号分别申报为244000、237993。经查电机的品牌实际应为Birkenbeul塑料造粒机零件模板的型号实际应分别为11200777-4、11200777-1。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所指之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04月2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