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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树脂等总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亦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07 23:35: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5次

      当事人于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间分别从北京、天津、二连等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PC/ABS树脂、铝卷等商品61742公斤涉及6票报关单申报运费少于实际支付运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12721.01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2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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