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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展览设备道具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3 19:05:08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238次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0日暂时进口展览设备道具一批复运出境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但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1647897.3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

    民币1647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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