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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离空气净化器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8 22:35:17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206次

      2015年11月30日当事人进口电离空气净化器一票申报税号84213990。经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85437099。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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