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塘沽海关申报进口旧多层吹塑机等货物,其中第7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旧升降平台车、申报商品编号为8427900000,关税率9%,增值税率13%,申报CIF总价3510美元;第13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旧焊接站,申报商品编号为8515809090,关税率8%,关税率13%,申报CIF总价224451美元。经查、上述两项货物新旧与申报相符,均为旧机电产品,该两项货物属于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电报时不能提交进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78448.7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7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