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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进口防脉纹添加剂未报经检验合格商品且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00:01: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1次

      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防脉纹添加剂,商品编号3824100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FOB总价18827.5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归入3505200000(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A,检验检疫类别MR),需进口商品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申报不实擅自进口未报经检验合格商品且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4207.09元。

      另经查当事人还曾于2022年1月4日和4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分别申报进口两票防脉纹添加剂,商品编号3824100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FOB总价37727.5美元。经查商品编号均应归入3505200000(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A,检验检疫类别MR),需进口商品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申报不实擅自进口未报经检验合格商品且影响国家税款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3461.0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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