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铁皮更衣柜”325件,商品编号:9403200000(出口退说率13%,无监管条件),FOB总价45341美元。经查,实货“铁皮更衣柜”数量为130个,FOB价格应为13000美元。另,实货内夹带有29件再生木箱包装的货物(香烟、食品、防疫物资等)未申报,其中须出口商品检验的货物价值525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且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