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男式棉制梭织短睡裤等至智利一票,第1-6项申报总价合计为728968.50美元,申报第一项税则号列为62079100.92,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第二、四、五项税则号列为61091000.1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第三项税则号列为6107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第六项税则号列为6208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出口货物实际总价为728968.50元人民币,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申请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