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票货物,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钢铁制冲压件,总价为68673.3美元,商品编码为7326199000(出口退税率13%),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钢铁制连接棒,总价为10704美元,商品编码7318240000(出口退税率13%)、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钢铁制普通钉,总价为63624.96美元,商品编码为7317000000(出口退税率13%)。经当事人自查,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当事人币制申报错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