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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感器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17:0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9次

      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电感器10350个,申报商品编号85045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307071.4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货物实际总价为37071.42美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同时与该报关单相关联的出口离境备案清单的第一项货物申报价格错误,第一项申报总价为307071.42美元实际总价为37071.42美元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报关单修改申请表、出口退税登记表、情况说明、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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