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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促进剂M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天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20:27: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6次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报关单的促进剂M,申报商品编号为3812100000,申报价值为546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该货物属于9类危险货物(报告编号为2012003118)。当事人在出口申报环节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安全数据单、检测鉴定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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