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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油墨、印刷油墨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擅自出口使用东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6 20:06: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6次

      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型号为NSB HF 001 EXTENDER的油墨、印刷油墨等共计340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215190090,进口关税率6.5%,申报总价共计457660.5美元不需入境检验检疫。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2089090,进口关税率10%,消费税率4%,属法定检验商品上述货物均已销售使用。当事人已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及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该部分涉案货物货值折合人民币3023775元。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皇岗海关等口岸申报进口型号为S5的油墨、印刷油墨等共计7415.6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215190090,进口关税率6.5%,申报总价共计169984.7美元不需入境检验检疫。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29153900,进口关税率5.5%,属法定检验商品上述货物均已销售使用。当事人已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及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该部分涉案货物货值折合人民币1164118元。

      上述事实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们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敏,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级;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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