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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嘧菌酯悬浮剂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2 19:16: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2023年12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三票250克/升嘧菌酯悬浮剂申报商品编号为3808921090出口目的地为巴西三票货物申报重量分别为39600千克、79200千克、19800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CIF224280美元、CIF448560美元、CIF112140美元。经查三票报关单实际出口货物均为240克/ 升溴虫腈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11990出口应提供正确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计核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07406.56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二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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