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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非医用丁腈手套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应商检商品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12 20:57: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3次

      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的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两项货物商品编号40151100.00,其中第一项品名中红普林非医用丁腈手套S号C&F总价2829美元第二项品名中红普林非医用丁腈手套M号C&F总价4071美元。经查实货均为医用一次性丁晴检查手套,属于应当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应商检货物违反商品检验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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