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分别为旧柱塞泵、旧支重轮、旧支重轮、旧悬臂、旧驾驶室、旧油分离器,商品编码分别为8413502190、7326901100、7326901100、7326901100、7326901100、8431499900,申报数最分别为4台、9件、6件、4件、2件、2件,申报总价分别为340美元、1215美元、1020美元、480美元、160美元、6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委托检验,上述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所涉货物共计22480千克。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19年8月1日将报关单项下全部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报关单和随附单据、报关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