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项下抑尘剂18000千克和土壤固化剂18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6909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3%),总价分别为FOB14850美元和FOB32400美元。经查,该票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905120000(进口关税率20%,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52919.1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土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