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煅烧石油焦”20000千克,申报总价6000美元,商品编码2713121000(出口退税率:0%)。经查,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码38011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代码:3),出口需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当事人确认,该票人造石墨实际总价为12600美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