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1、凌美墨水胆一次性墨水芯1000盒;2、凌美恒星系列钢笔黑色600盒;3、凌美Safari系列钢笔限量全黑F笔尖500盒;4、凌美狩猎者系列钢笔亮黑色300盒;5、凌美狩猎者系列磨砂黑商务签字笔200盒;6、凌美演艺系列黑杆标准EF尖钢笔186盒;7、凌美恒星系列钢笔银灰色100盒;8、凌美狩猎者系列钢笔白色80盒;9、超洁净万能清洁膏75罐;10、凌美狩猎者系列钢笔蓝色60盒;11、凌美恒星系列钢笔缪斯粉色M笔尖32盒;12、凌美黑皮焦点系列笔套18盒;13、凌美ST系列钢杆钢笔10盒;14、凌美黑皮双支笔套8盒;15、Bioturm男士私处护理洗液100瓶;16、Bioturm女士私处护理金盏菊款洗液10瓶;17、Bioturm银霜皮肤护理膏10支。经查,实际货物为:1、凌美墨水胆一次性墨水芯1000盒;2、凌美黑头吸墨器Z27250支;3、凌美狩猎者系列钢笔亮黑色250盒;4、凌美狩猎者系列钢笔白色150盒;5、凌美狩猎者系列钢笔蓝色180盒;6、凌美恒星系列钢笔缪斯粉色M笔尖38盒;7、Bioturm男士私处护理洗液100瓶;8、Bioturm女士私处护理金盏菊款洗液10瓶。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