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铁丝52390千克,申报总价为14949美元,申报税号为72171000.00,无出口关税。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废铁丝53035千克,应归入税号72044900.90项下,出口关税税率40%。当事人在明知实际出口货物为废铁丝,应缴纳出口关税的情况下,通过伪报出口货物品名和税号,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29286.8元,被海关查获。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表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出口货物废铁丝53035千克。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