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贸易方式向保税区海关申报一线入区进口一辆戴纳肯GLS4502996CC越野车,申报总价76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及商检部门认定,该车为禁止进境物,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备案清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