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7项货物,申报品名LG-LCD显示屏(旧)、SAMSUNG-LCD显示屏(旧)、奇美LCD显示屏(旧)、AUO-LCD显示屏(旧)、中电熊猫LCD显示屏(旧)、BOE-LCD显示屏(旧)、华星LCD显示屏(旧),商品编号均为85312000.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无),C&F价格共计人民币375211元,净重25140千克。经查验并检验,该票货物不具备原有功能,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证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