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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干的去壳巴旦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卸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19:36: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经调查查明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以综保区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干的去壳巴旦木,贸易国澳大利亚成交方式CIF,总价119,796.00美元。该票货物被命中目的地查验货物于2022年8月31日被运送至芜湖保税区监管仓库等待查验。当事人在海关实施查验之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卸货并把空箱退还至上海洋山港导致海关无法对监管货物按照原箱状况实施查验。涉案的海关监管货物共18,234.72千克。经计核价值883,174.92元。经海关同意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缴纳了74,971.21元税款将涉案货物申报出芜湖综保区。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于2023年3月16日主动申请向芜湖海关缴纳了案件保证金20万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出综保区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涉案货物缴纳税款税费信息当事人的主体资料。(二)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维森的查问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缴纳保证金申请报告。(三)查验记录海关查验记录。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卸货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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