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和2019年2月12日以区内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境两批货物。上述两票货物被海关抽中木质包装检疫。你单位未经海关现场查检,擅自开拆检疫木质包装,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报检信息截图、查问笔录及你单位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目起15日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