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通海关申报两票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为棉花,商品编码5201000001,申报数量128154千克,货值220371.84美元,申报商品为棉花,商品编码5201000001,申报数量127816千克,货值219791.52美元。该两批货物为法检商品,且被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布控目的地事中指令,需实施目的地查验,境内货物实际目的地为福建省永泰县。2020年8月7月、8月10日,该两批货物先后提离南通综保A区保税库,在未经我关目的地查验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擅自使用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南通海关提供的上述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资料、南通海关提供的企业变更目的地查验机构申请报告、现场查验记录,提供的情况说明、提供的报关资料、对委托代理人的查问笔录、提供的成本核算明细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922.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4017.56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169939.6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