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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棉花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擅自使用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2 12:29: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0次

       2020年8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通海关申报两票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为棉花商品编码5201000001申报数量128154千克货值220371.84美元申报商品为棉花商品编码5201000001申报数量127816千克货值219791.52美元。该两批货物为法检商品且被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布控目的地事中指令需实施目的地查验境内货物实际目的地为福建省永泰县。2020年8月7月、8月10日该两批货物先后提离南通综保A区保税库在未经我关目的地查验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擅自使用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南通海关提供的上述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资料、南通海关提供的企业变更目的地查验机构申请报告、现场查验记录提供的情况说明、提供的报关资料、对委托代理人的查问笔录、提供的成本核算明细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922.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4017.56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169939.6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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