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10日分别在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先后向原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农业拖拉机共27辆,该4票报关单下货物申报总价合计1163187.194美元;实际总价应为3863187.194美元。经计核,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3751967.35元。当事人在内部核查时,发现错误后主动向海关说明,采取积极措施,表示积极要求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有《税款计核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据、相关发票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塘沽海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津塘关缉(政)告字[2019]L0004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