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未取得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邮寄高鼻羚羊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境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2 13:03: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7日榕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一件从中国香港寄至福建省福州市申报品名为活络丸、保心安膏、健络丸、笔架、邮件进行查验时发现该邮件内有疑似濒危动物制品1件。2023年2月23日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件疑似濒危动物制品属于高鼻羚羊角。经查上述邮件实际所有人系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项之规定我关对上述1件高鼻羚羊角予以扣留。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高鼻羚羊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邮寄高鼻羚羊角及其制品进出境。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邮寄高鼻羚羊角进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境邮件查验记录单、邮件详情单、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邮件照片资料、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笔录、林晓霞查问笔录、购买清单及购买发票、御药坊药业有限公司订购记录、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及商业注册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高鼻羚羊角1件。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