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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牛鞭干属于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3 21:27: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4次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牛鞭干(加工宠物食品用)一票,申报数量1100千克申报原产地为孟加拉。经查上述口的原产地为孟加拉的牛鞭干属于禁止进境的货物。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检查记录原始的原产地证书和检疫证书复印件修改后的原产地证和检疫证书原件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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