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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氯氰菊酯原药未向海关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19:11: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3次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2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批95%氯氰菊酯原药总数量9900kg申报总价133650美元完税价格920694元人民币。经查95%氯氰菊酯原药CAS 52315-07-8属于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列明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出口该批95%氯氰菊酯原药时以普通货物进行出口申报未向海关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2862.4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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