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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丙烯副牌粉末PP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21:24: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5次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丙烯副牌粉末PP 78126千克申报价格C&F5859450日元。经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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