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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流平助剂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23:03: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8次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流平助剂BYK-325共计9票11项申报品名均为流平助剂BYK-325总价 CIF502639.45元人民币。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均含有γ-丁内酯成分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未提供。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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