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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二甲氨基甲酰氯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6 12:29: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6次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一般贸易项下二甲氨基甲酰氯16000千克申报价格CIF1259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2419909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出口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电子报检受理凭条、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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