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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商品检验申报出口香水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0:11: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4次

      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塑料发圈等14项申报商品编码为9615110000等申报金额为57164.38美元。2023年5月29日经海关查验报关单第1-14项申报数量和价格不实实际货物中其他2项商品未申报申报不实部分货值为21325.25美元折合人民币146568.44元属于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实际货物中有香水、睫毛膏未申报其中香水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货值14061.6美元折合人民币96645.38元。睫毛膏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200091检验检疫类别为M/N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货值1590美元折合人民币10928.07元。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检测鉴定报告、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和价格不实申报不实部分货值为21325.25美元折合人民币146568.44元。上述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出口香水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329元整。

      当事人出口睫毛膏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92元整。

      综上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处罚幅度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342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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